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和程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请假的基本原则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旷寝处理。 旷课、旷寝者按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请假的说明 1.事假: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准请事假。请事假应提前跟辅导员沟通,说明请假原因,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离校。 2.病假:由院卫生所或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作为证明。 学生请假,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向辅导员进行口头请假,事后3日内,持相关证明及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可视为有效假单。 三、请假的审批 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手续,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七天至十五天须经学生处长批准;十五天以上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限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请假的管理 学生请假回家须事先由家长与辅导员电话沟通,进行确认。原则上每班准假人数不超过5%(周末请假人数由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把握)。请病假时须持院卫生所诊断证明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获得审批后,由辅导员形成电子版假条上传至网络,供各部门检查时使用。学生请假到期结束后必须到辅导员处销假。 每月5日前,辅导员将上个月开具的学生请假条统一报送到所在系院,各系院负责保存,以备查阅。 五、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