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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8-12-21 08:28:53 来源:新利18 app 访问次数:18106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单位(部门)及外单位来我院进行各类活动的车辆和行人。

第二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出本校的车辆和行人进行查询。车辆进出校门时应自觉减速慢行,并主动下车接受门卫值守人员安全检查、未经许可的校外车辆不得进入校区。

第三条校园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线的规定各行其道,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鸣笛,遇到非机动车和行人时,应减速避让,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学院大门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校区主路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靠道路右侧。

第五条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教职工和学生车辆过夜停放,学院不承担损坏和失盗的责任。

第六条外来车辆凭驾驶证或行驶证更换临时通行卡进入校园,出门持卡换回证件,休闲时间禁止非公务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所有驾驶员应主动配合学院门卫人员的指挥,主动出示证件,车辆装载物品驶离校园时,须持有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校园通行证的办理。

教职工车辆通行证的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安全保卫处,录入校园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院内长期务工人员车辆通行证的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安全保卫处,录入校园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校内家属车辆通行证的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安全保卫处,录入校园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严禁在校园内危险行车,如酒后骑车、双手离把、骑飞车、相互追逐等。

第十条自行车、电动车等必须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

第十一条外来行员进入校园,需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院安全保卫处。道路施工不能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行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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