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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8-12-21 08:28:10 来源:新利18 app 访问次数:1805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院长是学院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院内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驻院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部门)要逐级成立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学院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与学院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主持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协调、检查防火工作。

2、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和消防工作奖惩的审批。

3、主持和指导全院范围的消防安全会议和消防演习。

4、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部门布置的消防工作,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全院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隐患单位(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3、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培训和演练,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负责全院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管理,提出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6、建立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7、配合有关部门对院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向上级消防部门和院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起草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规定和院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2、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制,确定岗位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3、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组织,制订灭火预案,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4、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要按消防法规和有关文件执行。

5、确保要本单位(部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负责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管理。

6、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职责。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除履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3、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危险品仓库、校医院、文体馆、报告厅等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在院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严禁施工中擅自拆改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院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公用建筑物的管理。对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使用的建筑物,要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单位(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围占、挪用、遮挡、覆盖,校园内严禁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对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部门,要确定巡查人员,每日都要进行防火巡查且做好记录。巡查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备。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如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区域、实验室等)应当每日巡查两次以上,特别要加强下班后的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每个月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学院每季度由相关单位(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院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9、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13、上级有关部门随时通知、要求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和自动灭火系统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对学院统一配备或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建立档案资料,严防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学院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并向学院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师生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各单位(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以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院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要通过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开展自救、逃生、灭火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对每届新生在入学初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由教师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消防控制、报警、灭火供水、防排烟系统的维修、检测、保养、改造,用于解决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第七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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