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物品。
还包括压力容器及装有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等气体钢瓶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部门)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院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是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安全保卫处是危险物品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七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全院所需危险物品的采购工作,资产处负责危险物品的回收和销毁工作。
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将废弃危险物品送到学院指定的位置存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相关单位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研究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解决办法,根据本单位(部门)危险物品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对本单位(部门)涉及危险物品的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九条实验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及运输
第十条购买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购买前须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安全保卫处备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批,由后勤基建处负责采购。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由采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委托运输单位事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学院采购的危险物品应存放于指定的危险物品库房,库房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的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物品,对于少量多余的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六条危险物品仓库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详细台账,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八条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立即上报。
第五章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危险物品使用单位(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领出的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用多少领多少,剩余要当天退回,严禁个人自带私存。
第二十三条学生使用危险物品做实验时,必须做到:
1、由2名以上教师或实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2、学生使用危险物品前由安全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物品可能造成各种危害及安全事故教育。
第六章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危险物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物品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程,如发现实验药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学院。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发生危险物品事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上报学院。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综合考评中,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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